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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05 02:31:35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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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变更情况外,相关制度其他条款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修订后的《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2月)》全文详见同日在公司合作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生产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做担保额度的议案》,2023年公司拟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做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0万元,在该额度范围内,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不超出本次预计的额度范围内对下列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做出决定,并授权董事长在下列已明确对象的被担保人的担保事项就相关合同和办理担保事项所需的申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上代表公司签字,并授权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担保手续,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将对此次担保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为全资子公司河源市京泉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做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2、 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泉华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做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3、 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京泉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敞口业务做担保,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注册地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28号(A栋、B1栋、B2栋、B3栋、B4栋、C栋、D栋、值班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经营电子商务(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变压器(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科技类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及销售;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充电器、LED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线充电电源及其他智能电源)、各类电子科技类产品控制板、智能产品类(含机械臂、3D打印机、无人送餐车、扫地机器人、POS机、人脸识别系统、指纹识别系统)、家用电器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的生产研发、加工及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及销售(含口罩、消毒水、防护衣、防护眼镜、一次性手套、额温计、红外耳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仪、测温仪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及销售); 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及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有利于其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总体控制融资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为其做担保的各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因此,上述2023年度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赞同公司2023年度为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系其生产及经营发展所需,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我们大家都认为:被担保的子公司经营稳定,拥有非常良好的偿还债务的能力,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无显著迹象说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好影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额度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赞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30,000万元的担保。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不含本次担保)0万元。本次担保所涉金额占本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89%。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本次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投票规则: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案4、提案5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提案均为普通决议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为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将采取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附件2)、《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异地股东能凭以上(1)或(2)有关证件采用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相关信息请在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17:00前送达公司。

  (采用信函登记的,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桥路10号京泉华科技产业园董秘办,邮政编码:518010,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4、需要注意的几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电话;传线、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7、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详见(附件1)。

  4. 股东对总提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提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下午3: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1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注:1、请在提案对应表决栏中用“√”表示;2、对于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3、对可能增加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有□ 否□(如未作具体指示,则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够确保本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公司股东汪兆华保证向本企业来提供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兆华先生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汪兆华先生仍持有公司5,846,8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225%。

  本次权益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明显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基本面出现重大变化,亦不会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若后续发生继续减持公司股份行为,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泉华”)于近日收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兆华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兆华先生预披露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上述股东减持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1、上述股东本次减持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发生。

  2、上述股东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存在违规情况发生。

  上述股东本次减持严格遵守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详细情况如下:

  1、自京泉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京泉华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京泉华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京泉华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在本人担任京泉华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京泉华科技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京泉华科技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本人持有京泉华科技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如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京泉华科技股份,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前持有京泉华科技股份总数的40%;前述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京泉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承诺人所持京泉华科技股份减持时,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承诺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京泉华科技,并由京泉华科技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兆华先生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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